崔俊杰 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
《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的起草與制定,秉持安全發(fā)展理念,堅持生命至上,健全體制機制,完善制度設計,強化監(jiān)管職責,壓實各方主體責任,切實提高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能力,依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以良法促進善治。
一、《條例》完善制度設計,著力構建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制度體系
注重全面規(guī)范?!稐l例》明確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達標要求及措施,規(guī)范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、加固和維護,加強農村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,強化保障措施與監(jiān)督管理,將建設工程抗震管理的全過程和各環(huán)節(jié)均納入法治化軌道。
回應實踐需求?!稐l例》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,立足于建設工程抗震管理的實踐需要,通過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調查制度、抗震設防專篇制度、超限高層抗震設防審批制度、分類設防制度、抗震性能鑒定制度、抗震加固制度、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制度、抗震產業(yè)發(fā)展與新技術推廣應用制度、抗震設防數據信息共享制度、抗震企業(yè)及從業(yè)人員信用記錄制度以及法律責任制度等,為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。
構建制度體系。《條例》作為建設工程抗震管理領域的專門行政法規(guī),對建筑法、防震減災法所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了進一步的細化,增強了現(xiàn)有制度的可操作性,完善了相關制度之間的銜接與協(xié)調,形成了以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為基礎,配套性地方性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相關技術標準為補充的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制度體系。
二、《條例》貫徹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著力提升政府監(jiān)管效能
《條例》將推進“放管服”改革與發(fā)揮政府監(jiān)管效能相結合,統(tǒng)籌協(xié)調落實簡政放權改革精神與完善事中事后監(jiān)管機制的關系,真正做到放得開、管得住。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涉及超限高層抗震設防審批、減震隔震技術推廣應用、抗震性能鑒定和加固等多個環(huán)節(jié),考慮到各環(huán)節(jié)涉及主體及其責任不同,采取的監(jiān)管手段也需要寬嚴相濟。比如,《條例》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采取從嚴管理模式,這樣更有利于提高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,確保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質量和安全。
三、《條例》引導多元主體參與,著力提高社會共治水平
《條例》積極引導各方主體參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,充分保障社會公眾在建設工程抗震管理過程中的知情權和監(jiān)督權,有效化解由于對抗震知識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不了解,地震來臨時無法作出科學、合理應對的困境。比如,《條例》明確了各級政府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普及的責任,旨在提高社會公眾抗震防災意識,完善多元主體參與機制,這不僅有利于提高社會公眾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制度知悉程度,還有助于促進相關法律制度的落實。又如,《條例》明確了抗震性能公示制度,通過社會公眾參與相關制度設計,不僅有利于提高社會公眾抗震設防的安全意識,還進一步強化了社會監(jiān)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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